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固定收益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7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80 014626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自108年7月29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8年7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 1080319500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自營商申請將附息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分割為分割本金債券(以下稱PO)及分割利息債券(以下稱IO),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自營商檢具利息分攤基礎表等相關文件向櫃買中心申請辦理。
    2. 二、櫃買中心審核無誤後於分割日前一營業日,操作「櫃檯買賣中心傳檔」交易(交易代號551S),將自營商集保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分割數額、計息起迄日期、PO及IO代號與註記及利息分攤基礎表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3. 三、自營商於分割日填具「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書」,並操作「債券分割/重組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B50選項1:分割),輸入帳號、附息債券代號及分割數額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櫃買中心及自營商通知之資料,並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自營商保管劃撥帳戶附息債券之扣帳,同時辦理分割後PO及IO之登錄,及帳簿劃撥交付至自營商戶保管劃撥帳戶,並以帳簿劃撥交付日期作為該等債券開始計息日。
    5. 五、自營商得操作「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B51),列印債券分割/重組明細查詢單,查詢附息債券、PO及IO之入扣帳情形。
    6. 六、本公司於申請分割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債券分割/重組撥付清冊」(CT62)通知發行人及其指定之本息兌領機構。
    7. 七、本息兌領機構辦理第一次屆償之IO還本付息時,除辦理該IO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外,就分割前附息債券所有人自前一次付息日至分割前一日之利息所得,應依現行附息債券之利息所得稅款扣繳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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