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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保結基國字第10600142302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EN 第153-1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第144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得由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茲修正
「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境內基金交易平
台使用契約書(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專用)」及「境外基金交易資訊
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得由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茲修正「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專用)」及「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配合主管機關開放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得由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並配合實務作業需要調整相關文字,爰修訂「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專用)」及「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 1.配合說明二增訂期貨信託事業為本平台得受理申請之對象,並簡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為境內基金機構,爰修正第3條及第7條條文。
      • 2.比照境內基金作業要點第144條,相關機構因不可抗力因素,以致無法及時辦理完成而取消交易,客戶交易所衍生之遲延或損失與本公司無涉,爰修正第8條。
    • (二)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專用):配合說明二增訂期貨信託事業,爰修正契約書名稱。
    • (三)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為使境內外基金銷售機構因不可抗力因素,以致無法及時辦理完成而取消交易,客戶交易所衍生之遲延或損失與本公司無涉之作業一致,並配合境外基金配合事項第153之1條修正內容,爰修正第7條。
  • 二、檢附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專用)」(附件2)、「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3)。

正本:交易平台銷售機構、交易平台投信事業

副本:

附件1-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附件2-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第3條、第7條、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3-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使用契約書(投信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專用) 附件4-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附件5-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第7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民國106年7月11日 (歷史版次)
  1.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
    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
    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
    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民國106年7月11日 (歷史版次)
  1.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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