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9條,並自106年7月31日起實施 ( 原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 投資人申購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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