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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證上二字第105001402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7月21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EN 第4、7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EN 第6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第3、10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EN 第1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EN 第6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認購
(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認購(售)權證風險
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等條文,暨修正後之「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樣本」及「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八
全文內容
全文內容

主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等條文,暨修正後之「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及「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八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7月19日金管證券字第1050023474號函准予照辦。
  • 二、旨揭規章刪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初次買賣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期貨 ETF)為標的之權證時,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之規定,並配合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8條未限定期貨 ETF僅得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爰修正相關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人協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105.07.21 修訂版)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表八-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相關法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 民國105年7月21日 (歷史版次)
  1. 委託人初次買賣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2.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3. 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 認購(售)權證每日之升降幅度,依其種類按下列方式計算之。
    1. 一、以國內個股及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
      2. (二)認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行使比例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行使比例
    2. 二、證券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則以其組合中各證券分別計算「(標的證券當日漲停價格-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及「(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標的證券當日跌停價格)x組合內各標的證券行使比例之合計」,取其最大者,比照前款公式計算漲跌停價格。
    3. 三、以經本公司公告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為標的之指數型認購(售)權證,按下列公式計算:
      1. (一)認購(售)權證漲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10%)。
      2. (二)認購(售)權證跌停價格=當日開盤競價基準-(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x每點對應金額x行使比例x10%)。
    4. 四、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2. 前項所稱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準用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及二款規定。但初次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如係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則為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1. 一、以國內個股、經本公司公告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按下列公式計算,依第六條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1. (一)非指數型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2. (二)非指數型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
      3. (三)指數型認購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購權證發行價格×(認購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購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認購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
      4. (四)指數型認售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價格×(認售權證發行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認售權證發行日行使比例÷認售權證上市日行使比例)。
      5. (五)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上市首日參考價格如下:
        1. 1.以證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價格與權證上市日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
        2. 2.以指數為標的者:重設調整後之履約指數與權證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差值×行使比例+財務相關費用。財務相關費用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七款第五目規定計算。
    2. 二、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上市首日參考價格為其發行價格。
  3. 第一、二項所稱之標的證券當日開盤競價基準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辦理。
  4. 第一項漲跌停價格之計算均以正數為準,如有負數,一律依第六條最小升降單位為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民國105年7月21日 (歷史版次)
  1.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認購(售)權證: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十一及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部分。
      2. 2.財務報告: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三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之標準者,是否提供最近期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之母公司出具對其承諾財務責任之證明文件,或同準則第五條金融機構出具不可撤銷之保證契約。
      3. 3.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4.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 5.律師意見書: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3.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民國105年7月21日 (歷史版次)
  1.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1.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2.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3.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1.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2.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3.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如係發行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其權證種類應加註「展延」字樣。
      4.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等)。
  2. 但發行上(下)限型認購(售)權證者,應以顯著字體說明下列事項:
    1. 1.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其上(下)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
    2. 2.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其下(上)限之價格或指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結算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計算。
    3.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2.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3.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4.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但發行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或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者,其發行價格應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七款第五目之規定計算。
    5. 五、刊印日期。
    6.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7. (七)槓桿效果及溢價。
    8. (八)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
  1.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非以指數為標的者其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期貨指數名稱)。
    2. 二、標的證券價格或指數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各月份收盤指數)。
    3. 三、標的證券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民國105年7月21日 (歷史版次)
1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
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
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
失, 台端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
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 台端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
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
動, 台端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
行人訂定,上市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
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台端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
財務、信用狀況,臺灣證券交易所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等因素,
而必須終止上市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售)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
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
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六、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
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
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
價或標的結算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
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
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
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應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六款之規定計算。

本風險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台端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
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
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
之損失。

────────────────────────────────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 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 解說,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之風險業
已明瞭,特此聲明。

此致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聲明人)簽名:______________日 期:
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______________傳真機: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人存執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民國105年7月21日 (歷史版次)
  1.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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