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4020號函修正發布附表八,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3474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發行人申請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案後,應就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1. (一)檢查其所送文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發現檢送文件不齊全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機關。
    2. (二)審查要點:
      1. 1.認購(售)權證:檢查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其認購(售)權證及其標的指數、標的證券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十一及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填具「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附表七)。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無須審查前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部分。
      2. 2.財務報告:承辦人員應審查其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更新者免附),是否符合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二、三款之標準,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標準者,是否依同準則第五條規定辦理,如不符合同準則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之標準者,是否提供最近期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之母公司出具對其承諾財務責任之證明文件,或同準則第五條金融機構出具不可撤銷之保證契約。
      3. 3.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其格式及內容有無依據「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編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附表八)。但增額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不適用之。
      4. 4.風險沖銷策略說明:檢查發行人提出之風險沖銷策略是否具體說明本次發行認購(售)權證之各種可能風險與損失,及其因應之避險措施並填製「認購(售)權證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檢查表」(附表九)。
      5. 5.律師意見書:審查發行人檢送之律師意見書及其相關表件內容,是否對發行人之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保證契約、保證人文件、公開銷售說明書、發行人各項聲明書及發行人有無審查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情事等,詳為審查評估並表示該等文件係屬有效及發行人符合相關規定之意見,並填具「認購(售)權證法律意見書檢查表」(附表十)。
    3. (三)審查程序及期限: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案日起,應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完成發行計畫之審查並併同與發行人簽訂之上市契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2. 本公司應於發給發行人同意文件後再就其申請項目及相關文件複為審查,若於審查期間發現有不宜上市之情事時,得撤銷其同意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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