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7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5001 40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 7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23474號函准予照辦)

所有條文

  1.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非以指數為標的者其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所追蹤國外期貨指數名稱)。
    2. 二、標的證券價格或指數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各月份收盤指數)。
    3. 三、標的證券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