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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 |
發文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字號 | |
發文字號 | 金管證投字第1040049542號 |
發文日期 | |
發文日期 | 民國104年12月9日 |
相關法條 | |
相關法條 |
公司法
EN
第1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第12、25、26、28條 |
資料來源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
要 旨 | |
要 旨 |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准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得運用自有資金之用途,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05.08. 金管證四字第0980010424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1.03. 金管證投字第1050041 3842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
全文內容 | |
全文內容 |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01.03.金管證投字第10500413842號令發布,自106年1月3日廢止〕 |
相關法條
公司法 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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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101年8月1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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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民國103年11月28日 (歷史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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