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3條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1.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1.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2.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3.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5.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