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1年8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10032368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8條、第21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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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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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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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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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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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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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登錄。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