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投資外國證券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
一、董事會或股東會議事錄。
-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三、投資計畫書,應載明:
-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
(二)業務經營規劃: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其他主要發起人或股東之簡介、經營業務、營業項目及業務經營原則。
-
(三)未來二年之財務狀況之預估。
-
-
四、新設公司或被投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
五、投資地之相關管理法令或自律公約。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實際投資之相關證明書件,申報本會備查。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