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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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准投資外國證券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等,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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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金之匯出應經本會核准,並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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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被投資外國證券事業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該被投資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