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30048271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24條之1、第2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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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資金,不得貸與他人、購置非營業用之不動產或移作他項用途。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其資金運用以下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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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之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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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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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買國內之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或商業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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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買符合本會規定條件及一定比率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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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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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