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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3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200009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3857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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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推動期貨商注重永續發展及相關利害關係人資訊需求,並強化永續經營相關資訊揭露,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期貨公會)爰共同制定本作業辦法,以資遵循。
第2條
期貨商應依本作業辦法規定編製及申報永續報告書,並加強揭露永續指標(附表)。本作業辦法不適用於外國期貨商在臺分公司及由他業兼營之期貨商。
期貨商除本作業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有關金融保險業之規定辦理。
本作業辦法所稱實收資本額,係指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所載之實收資本額。
附表-期貨商永續揭露指標
第3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中文版永續報告書: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申報。
二、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申報。
第4條
期貨商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一、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盤查時程一致。
三、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盤查: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一、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程一致。
三、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第5條
非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已公開發行者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申報至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未公開發行者則應依上述時限將永續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未建置公司網站者得置於期貨公會網站。
第6條
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且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自行選擇依第二條規定編製與申報前一年度之永續報告書,或依附表揭露永續指標。
前條規定於前項期貨商準用。
第7條
本作業辦法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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