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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之盤查適用時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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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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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盤查時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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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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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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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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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個體公司數據、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合併報表母子公司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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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溫室氣體範疇一及範疇二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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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上市或上櫃之期貨商,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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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與上市上櫃母公司之確信時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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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屬上市上櫃公司子公司之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辦理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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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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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但未達五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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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但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八年起完成個體公司確信、一百一十九年起完成合併報表母子公司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