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6年1月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6067號函)

所有條文

  1. 適用範圍
  2. 借券人申請借券,擔保品之提交、更換、領回作業及權息償還,本公司對擔保品之洗價、追繳及處分作業,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1. 申請借券之擔保品提交作業
    1.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貸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成交費率等相關資料,同時輸入現金、不含中央登錄公債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下稱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及銀行保證之擔保品明細資料。
    2. 二、借券人提交現金擔保品時,由借券人自行匯撥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虛擬帳戶,並委託證券商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擔保品申報作業。匯入同一借券帳戶之現金擔保品,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額度,提供其不同借券申請使用。借券人申請開戶時,應指定一個銀行帳戶,並由本公司賦予一虛擬帳戶,凡現金擔保品之提交均應透過該虛擬帳戶為之。現金擔保品以新台幣及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港幣等六種外幣為貨幣,最小單位為元。
    3. 三、借券人提交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者,經證券商輸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名稱及數量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數量應為交易單位之整倍數,其抵繳價值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櫃檯買賣中心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乘以折價比率計算。
    4. 四、借券人提交銀行保證擔保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借券申請使用。同一借券帳戶提交之多張銀行保證書,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額度,提供其不同借券申請使用。銀行保證書屆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銀行保證以新台幣為貨幣。
    5. 五、借券人提交中央登錄公債擔保者應設定質權登記,經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後,撥入本公司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2. 前項規定,經本公司輸入公債代碼、面額、到期日,提供證券商中央登錄公債序號,始可作為借券申請使用。
  3. 借券人可以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為一筆擔保,由本公司給予一個中央登錄公債序號,或者以一種中央登錄公債拆分為多筆擔保,給予多個中央登錄公債序號。
  4. 中央登錄公債之到期日應涵蓋還券日期,若以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為一筆擔保,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5. 中央登錄公債之抵繳價值以面額九折計算。
  1. 擔保品更換申請作業
    1. 一、借券人得於借券期間申請增加、減少或更換不同種類之擔保品。
    2. 二、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換擔保品,其作業方式為先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交等值內之擔保品。
    3. 三、現金、銀行保證及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比照貳、二、四、五,肆、三之規定辦理。
    4. 四、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與借券人集中保管交割帳戶間即時撥轉。
    5. 五、借券人提交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若經本公司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時,本公司即於當日通知借券人更換之,借券人應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為合格擔保品。
  2. 若擔保品經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當日即以擔保價值為零計算其擔保維持率。
  1. 擔保品領回申請作業
    1. 一、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超過擔保規定比率時,得於規定作業時間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之借券系統申請領回。
    2. 二、借券人還券申請領回擔保品者,須經本公司確認已收到借券人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始退還其擔保品。
    3. 三、本公司於借券人申請領回當日產製擔保品退還相關報表以退還擔保品,其退還方式如下
      1. (一)現金:次一營業日直接劃撥存入借券人之銀行帳戶。
      2.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借券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3. (三)銀行保證: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借券人。
      4. (四)中央登錄公債: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辦理塗銷設定質權登記,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塗銷後,撥入借券人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1. 權息償還
    1. 一、現金擔保品由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予借券人。
    2.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3. 三、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利息,於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時,約定歸屬借券人所有。
  1. 洗價及擔保品追繳作業
    1. 一、本公司於每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進行洗價,計算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就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部分以當日收盤價計算,若於各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除權息交易日之前三個營業日,則以各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扣除息值或扣除以該當日收盤價為基礎計算之權值計之。
    2. 二、當擔保維持率低於擔保下限比率,本公司應即經由證券商對該借券人發出追繳通知,借券人應於通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補足擔保品,以使擔保維持率回復至擔保規定比率。
    3. 三、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計算各筆借券之擔保維持率,除可提供借券人經由證券商查詢外,並就其中擔保維持率不足部分產製補繳通知,並於當日以檔案傳輸方式,於下午四時後通知證券商,證券商於接獲補繳通知起,應即時通知借券人,俾使借券人得於本公司通知之次一營業日及時補繳擔保品。
    4. 四、借券人補繳之現金、銀行保證、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其提交方式依本注意事項貳、二、四、五之規定辦理,惟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提交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採即時撥帳處理。
  1. 擔保品處分作業
    1. 一、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若發生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於事由發生日( D日)產製相關報表及檔案,於次一營業日(D+1日)起處分擔保品,並委託證券商自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回標的證券還券了結;若無法在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內買回有價證券,則以第二個營業日(D+2日)之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買回應付價款或現金償還價款由擔保品中扣抵或由本公司先行墊付。
    2.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交易處理專戶」處理之;本公司得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應於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3. 三、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有價證券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4. 四、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處分,由本公司經由清算銀行實行質權後洽於市場賣出。
    5. 五、本公司因處理違約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人負擔之。
    6. 六、本公司處分擔保品後,就其清償欠款剩餘款項,返還借券人,另就其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人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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