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6年1月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6067號函)

所有條文

  1. 申請借券之擔保品提交作業
    1.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時,應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借貸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成交費率等相關資料,同時輸入現金、不含中央登錄公債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以下稱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中央登錄公債及銀行保證之擔保品明細資料。
    2. 二、借券人提交現金擔保品時,由借券人自行匯撥存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虛擬帳戶,並委託證券商經由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擔保品申報作業。匯入同一借券帳戶之現金擔保品,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額度,提供其不同借券申請使用。借券人申請開戶時,應指定一個銀行帳戶,並由本公司賦予一虛擬帳戶,凡現金擔保品之提交均應透過該虛擬帳戶為之。現金擔保品以新台幣及美元、歐元、日幣、英鎊、澳幣、港幣等六種外幣為貨幣,最小單位為元。
    3. 三、借券人提交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者,經證券商輸入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名稱及數量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數量應為交易單位之整倍數,其抵繳價值以交易市場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櫃檯買賣中心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乘以折價比率計算。
    4. 四、借券人提交銀行保證擔保者,應先行向銀行辦妥保證手續後,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請,將保證書正本交付本公司,由本公司輸入銀行名稱、保證金額及到期日後,始可作為借券申請使用。同一借券帳戶提交之多張銀行保證書,借券人得自行指定額度,提供其不同借券申請使用。銀行保證書屆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起即不得作為擔保,多張銀行保證書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銀行保證以新台幣為貨幣。
    5. 五、借券人提交中央登錄公債擔保者應設定質權登記,經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後,撥入本公司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2. 前項規定,經本公司輸入公債代碼、面額、到期日,提供證券商中央登錄公債序號,始可作為借券申請使用。
  3. 借券人可以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為一筆擔保,由本公司給予一個中央登錄公債序號,或者以一種中央登錄公債拆分為多筆擔保,給予多個中央登錄公債序號。
  4. 中央登錄公債之到期日應涵蓋還券日期,若以多種中央登錄公債合併為一筆擔保,其到期日各不相同時,以最近之到期日為準。
  5. 中央登錄公債之抵繳價值以面額九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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