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6年1月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6067號函)

所有條文

  1. 擔保品處分作業
    1. 一、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若發生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即於事由發生日( D日)產製相關報表及檔案,於次一營業日(D+1日)起處分擔保品,並委託證券商自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買回標的證券還券了結;若無法在事由發生後連續二個營業日內買回有價證券,則以第二個營業日(D+2日)之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買回應付價款或現金償還價款由擔保品中扣抵或由本公司先行墊付。
    2. 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貸交易處理專戶」處理之;本公司得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於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應於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3. 三、現金擔保品之處分則作為買回有價證券之價金或抵充相關費用,銀行保證擔保則由本公司向保證銀行直接請求清償。
    4. 四、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處分,由本公司經由清算銀行實行質權後洽於市場賣出。
    5. 五、本公司因處理違約所生之有關費用,均由借券人負擔之。
    6. 六、本公司處分擔保品後,就其清償欠款剩餘款項,返還借券人,另就其不足清償欠款者,向借券人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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