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12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6年1月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6067號函)

所有條文

  1. 擔保品更換申請作業
    1. 一、借券人得於借券期間申請增加、減少或更換不同種類之擔保品。
    2. 二、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換擔保品,其作業方式為先提交額外擔保品後,再申請領回原先提交等值內之擔保品。
    3. 三、現金、銀行保證及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比照貳、二、四、五,肆、三之規定辦理。
    4. 四、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更換,其提交、領回方式,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本公司證券擔保品帳戶與借券人集中保管交割帳戶間即時撥轉。
    5. 五、借券人提交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銀行保證或中央登錄公債,若經本公司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時,本公司即於當日通知借券人更換之,借券人應於次一營業日前更換為合格擔保品。
  2. 若擔保品經審核為不合格擔保品,當日即以擔保價值為零計算其擔保維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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