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6年1月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6067號函) |
所有條文
- 權息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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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擔保品由本公司依據本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予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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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擔保品由本公司編製過戶清冊及媒體資料,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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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登錄公債擔保品之利息,於借券人設定質權登記時,約定歸屬借券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