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擔保品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0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106年1月9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12 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50046067號函) |
所有條文
- 擔保品領回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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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人提交之擔保品超過擔保規定比率時,得於規定作業時間內,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之借券系統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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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券人還券申請領回擔保品者,須經本公司確認已收到借券人應付借券相關費用後始退還其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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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於借券人申請領回當日產製擔保品退還相關報表以退還擔保品,其退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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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次一營業日直接劃撥存入借券人之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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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上櫃有價證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借券人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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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保證:次一營業日將保證文件正本退還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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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央登錄公債: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辦理塗銷設定質權登記,由清算銀行辦理限制性移轉登記塗銷後,撥入借券人指定清算銀行之登錄公債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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