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依據「本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七項訂定之。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百分之二十三以上,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及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四十元以上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4. 四、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除認購(售)權證外,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7. 七、認購(售)權證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等價交易未成交。
      2. (二)當日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為零,或與前項所達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大於當日參考價者。
      2.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小於當日參考價者。
      3. 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前列規定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一百提高至百分之一百二十。
    2.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四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大於當日參考價者。
      2.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小於當日參考價者。
      3. 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前列規定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一百四十提高至百分之一百八十。
    3. 三、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一)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大於當日參考價者。
      2. (二)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及當日最後成交價須小於當日參考價者。
      3. 但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新臺幣五元者,前列規定之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由超過百分之一百六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四十。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購(售)權證及認股權憑證。
    3. 三、在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七。
      2. (二)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3. (三)與前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 四、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最近一次經依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發布處置,且其處置原因僅有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者,當日再次達前項標準時,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達百分之五以上,並與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未達百分之五以上。
      3. (三)與前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5. 五、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6. 六、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7. 七、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8. 八、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須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之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
    3.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4. 四、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未達百分之一以上,或成交量未達三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5. 五、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7. 七、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及除外情形第四款成交量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之週轉率超過百分之五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
    3. 三、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4.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並逾三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
    3. 三、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或收盤指數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4. 四、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以上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5. 五、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6. 六、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股價淨值比達四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
    4.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一)股價淨值比較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
      3.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2.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有關前項成交金額減至二分之一。
  3. 第一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
  4.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全體及所屬產業類別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券資比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二十七,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百分之十以上,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一)融資使用率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融券使用率百分之十以上。
    3. 三、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較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最低券資比放大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有價證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漲跌百分比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2. 二、同類有價證券未達五家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3. 三、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者,不適用有關類股之規定。
    4. 四、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券資比低於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之券資比者。
    5. 五、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未超過百分之十。
      2. (二)與當日前項標準漲(跌)幅之方向相反。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臺灣存託憑證最後成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最後成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係指其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3. 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八十,且其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臺灣存託憑證在比較前項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二、當日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3. 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4. 四、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一。
      2. (二)成交量未超過三百交易單位。
      3. (三)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5. 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2. (二)該有價證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3. (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1. 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八十,且其累積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2. 二、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其週轉率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在百分之三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投資證券。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4. 四、有價證券當日成交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
    5. 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累積週轉率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2. (二)該有價證券當日週轉率≦前項當日週轉率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3. (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有價證券之規定。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七十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七十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或收盤指數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最近一段期間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自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借券賣出成交量占最近六個營業日(自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九。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借券賣出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自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日平均借券賣出成交量放大為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3.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週轉率未超過千分之三。
      2. (二)成交量未超過五百交易單位。
      3. (三)借券賣出成交量未超過一百交易單位。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總成交量比率明顯過高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之當日沖銷成交量占最近六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起)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六十。
    2. 二、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當日沖銷成交量占該日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六十。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日成交量,不納入前項標準之計算。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標準。
    3. 三、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五。
      2. (二)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二億元。
      3. (三)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二千交易單位。
    4. 四、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未超過最近五個營業日(從當日之前二個營業日起)之各日當日沖銷成交量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本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於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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