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所有條文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臺灣存託憑證最後成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最後成交價計算之溢折價百分比異常者」,係指其溢折價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 二、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三十,且其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3. 三、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八十,且其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臺灣存託憑證在比較前項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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