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所有條文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成交賣出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六十五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本益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股價淨值比達四倍以上且超過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3. 三、當日週轉率百分之五以上,且成交數量達二千交易單位以上。
    4.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一)股價淨值比較其所屬產業類別全體有價證券當日依發行單位數加權計算之股價淨值比平均值二倍以上。
      2. (二)證券商當日買進或賣出(含受託買賣及自行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二十五)。
      3. (三)任一投資人當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成交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當日該有價證券之總成交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2.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有關前項成交金額減至二分之一。
  3. 第一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非普通股之有價證券。
  4.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第一項有關全體及所屬產業類別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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