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所有條文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異常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七十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 二、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最後成交價價差達新臺幣七十元以上,且有價證券當日最後成交價須為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最後成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當日)無最後成交價時,則當日最後成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有價證券或指數在計算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者,則於計算最後成交價或收盤指數時,排除此項變動因素。
    3. 三、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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