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除外情形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視字第112000509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2年7月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3386911號函)

所有條文

  1. 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有價證券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顯放大者」,係指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 一、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二、當日成交量較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為五倍以上,且其放大倍數與全體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相差四倍以上。
  2. 前項除外情形如下:
    1. 一、股票初次上櫃者,除管理股票外,自其櫃檯買賣開始日起連續五個營業日。
    2. 二、在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作業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
    3. 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非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4. 四、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週轉率未超過百分之一。
      2. (二)成交量未超過三百交易單位。
      3. (三)成交金額未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5. 五、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內,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已依本要點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之有價證券,其當日達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標準:
      1. (一)該有價證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之日平均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六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2. (二)該有價證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當日之成交量放大倍數數據標準x(1+該有價證券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之當日沖銷成交量÷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總成交量【不含當日沖銷成交量】)。
      3. (三)當日成交量未超過當日之前五個營業日之各日成交量。
  3.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八千萬元之發行公司股票不適用有關全體及同類有價證券及成交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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