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1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0768號函修正第16條之1、第60條;增訂第124條之6、第124條之7條文,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TISA級別基金,應取得客戶同意開立「臺灣個人投資儲蓄帳戶」(Taiwan Individual Savings Account,以下稱TISA帳戶),並與客戶約定下列事項:
    1. 一、客戶於TISA帳戶內僅得辦理TISA基金(含TISA級別、好享退專案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之基金)之定期定額申購及買回作業。
    2. 二、客戶之非TISA帳戶已完成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或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客戶同意以該扣款帳戶作為TISA帳戶之扣款帳戶。
    3. 三、TISA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應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
    4. 四、除下列情形外,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申請辦理TISA帳戶交易明細之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1. (一)客戶請求將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至本人之非TISA帳戶。
      2. (二)因繼承事件將被繼承人TISA帳戶之基金移轉予繼承人非TISA帳戶。
      3. (三)發行TISA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公司合併、分割或營業讓與等情事。
      4.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
  2. 銷售機構開立客戶之TISA帳戶,應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輸入非TISA帳戶之客戶帳戶基本資料,並勾選「建立或關聯TISA帳戶」後,本公司即將資料載入TISA帳戶。
  3. TISA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如需變更,應依前條規定,變更該客戶之非TISA帳戶基本資料,本公司即將資料載入TISA帳戶。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申請」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前項買回資料如為客戶TISA帳戶者,銷售機構應就該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並採取相關管控措施。
  1. 銷售機構應於客戶完成TISA帳戶開立後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非TISA帳戶好享退專案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基金全數轉至TISA帳戶之調整交易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不適用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2. 本公司接獲第一項通知後,於日結前調整客戶交易明細資料。
  1.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客戶本人之TISA帳戶及非TISA帳戶間之交易明細調整後,應核對其客戶帳戶間之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前條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客戶調整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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