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0768號函修正第16條之1、第60條;增訂第124條之6、第124條之7條文,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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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應於客戶完成TISA帳戶開立後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非TISA帳戶好享退專案及退休準備平台專案基金全數轉至TISA帳戶之調整交易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不適用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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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第一項通知後,於日結前調整客戶交易明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