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12月4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40030768號函修正第16條之1、第60條;增訂第124條之6、第124條之7條文,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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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內基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本平台受理該基金之買回收單截止時間前,操作「境內基金買回申請」交易,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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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買回資料如為客戶TISA帳戶者,銷售機構應就該帳戶內之同一級別之基金,依申購之時間採先進先出法辦理買回作業,並採取相關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