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8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30140607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1條、第2條、第49條、第49條之5條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4屆第1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異動條文

  1. 為落實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特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守。
  2. 金融控股公司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屬上市上櫃之金融控股公司於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時,宜同時參照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3. 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其子公司之健全經營,並督促旗下子公司遵守其所屬業別(保險業、證券業、銀行業或投信投顧業)所訂定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1. 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良好之公司組織及文化,遵守法令及章程規定,並依據下列原則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制度:
    1. 一、遵循法令並健全內部管理。
    2. 二、保障股東權益及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子公司及其他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
    3. 三、強化董事會職能。
    4. 四、重視員工及利益相關者之權益。
    5. 五、資訊充分揭露增加透明度。
    6. 六、資訊充分揭露增加透明度。
  1.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宜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2.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每年依前項規定參加之進修中,應包括至少三小時與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相關之企業永續領域課程,並得參加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之內部教育訓練課程。
  3.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1. 金融控股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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