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30140607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1條、第2條、第49條、第49條之5條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4屆第1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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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安排其公司治理主管之專業進修。公司治理主管除初任者應自擔任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至少進修十八小時外,每年應至少進修十二小時;其進修範圍、進修體系及其他進修事宜,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