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30140607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1條、第2條、第49條、第49條之5條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4屆第16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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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宜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於新任時或任期中持續參加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所指定機構舉辦涵蓋公司治理主題相關之財務、風險管理、業務、商務、會計、法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或企業社會責任等進修課程,並責成各階層員工加強專業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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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每年依前項規定參加之進修中,應包括至少三小時與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相關之企業永續領域課程,並得參加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之內部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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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