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辦理本項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及資格,並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審查符合資格條件及本作業要點規定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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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種類:具備證券經紀商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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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申請前半年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逾百分之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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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無累積虧損,且符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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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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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處分,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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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六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處分,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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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一年未受主管機關為停業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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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二年未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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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一年未受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其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為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