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3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040501152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00025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申請恢復辦理本項業務,應俟連續三個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逾百分之一百五十後,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查轉報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恢復辦理。
  2. 前項證券商已獲准恢復辦理而申報開始辦理者,準用第5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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