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5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170135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 至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70200735號公告修正)

異動條文

  1. 第4條 (會議通知及會議資料)
  1.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事務單位為________。
  2. 議事事務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3.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1. 第5條 (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1.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2.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4.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1. 第8條 (董事會參考資料、列席人員與董事會召開)
  1.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2. 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非擔任董事之經理人員列席。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3.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4.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5.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1. 第9條 (董事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1.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2.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3. 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1. 第11條 (議案討論)
  1.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更之。
  2.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3.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1. 第12條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1.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1.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2.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3.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4.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5.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7. 七、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1. 第13條 (表決《一》)
  1.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2.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3.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1.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2. 二、唱名表決。
    3. 三、投票表決。
    4.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4.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
  1. 第15條 (董事之利益迴避制度)
  1.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2.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1. 第16條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1.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2. 二、主席之姓名。
    3.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4.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5. 五、記錄之姓名。
    6. 六、報告事項。
    7.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暨獨立董事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8.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9.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2. 董事會議決事項,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1. 一、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2. 二、未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3.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4.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5.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1. 第17條 (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1.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處理原則如下:
    1. 一、……
    2. 二、……
  1. 第18條 (常務董事會)
  1. 本公司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十一條、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1. 第19條 (附則)
  1.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應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未來如有修正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