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5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1701351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至第13條、第15條 至第1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70200735號公告修正)

所有條文

  1. 第12條 (應經董事會討論事項)
  1. 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1.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2.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3.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訂內部控制制度。
    4.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5.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7. 七、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獨立董事對於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獨立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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