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下列時程揭露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範疇一及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之盤查資訊,與範疇一及範疇二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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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管理規模達新臺幣六千億元以上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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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三千億元以上未達六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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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產管理規模新臺幣一千億元以上未達三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起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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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產管理規模未達新臺幣一千億元者,應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前一年度之盤查資訊,公司之中程及長程減碳目標與策略亦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起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