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517號函修正第4條、第8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7868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廣告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時,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2. 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廣告及營業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理相關活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時,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1.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與常態性於網路分享資訊者(以下稱網紅),就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確認網紅取得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列資格之一。
    2. 二、雙方應簽訂契約,該契約除依會員暨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明訂就合作事項雙方應遵守之條款外,另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條款:
      1. (一)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應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內容說明,並同時敘明風險。
      2. (二)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應揭示或說明「非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之警語。
      3. (三)網紅所發表之資訊內容,進行基金之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者,網紅應依第八條第十款規定辦理。前述基金之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若以影片製播者,應以持續性方式於畫面中明顯揭露「○○公司廣告文宣」、「○○公司行銷資訊」、或「○○公司贊助播出」等相類詞語,使投資人可清楚識別其為廣告行銷資訊。
    3. 三、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合作事實發生後十日內,應向本公會申報與網紅合作之廣告及營業活動等相關資料。
  1.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1. 一、平面廣告:除保本型基金外,應揭示「本期貨信託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期貨信託事業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期貨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2. 二、各類型基金之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網路、手機簡訊、手機來電答鈴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手機簡訊及手機來電答鈴之內容僅揭示以下訊息時,則不在此限:
      1. (一)基金名稱、募集日期
      2. (二)說明會日期及地點
      3. (三)手續費率(含優惠)
      4. (四)客服連絡電話
      5. (五)公司介紹
    3. 三、保本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前款規定為之外,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 (一)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 (二)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期貨信託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4. 四、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之警語內容。
    5. 五、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6. 六、以非投資等級為名之期貨信託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非投資等級、高配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7. 七、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8. 八、一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一般型期貨ETF)應揭示「本基金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可能因跨時區交易而無法揭露最新淨值,標的指數成分契約之價格、基金淨資產價值及證券交易市場之市場價格可能受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價格影響,而可能產生折、溢價之風險,且專業投資人通常較一般投資人容易取得期貨契約及期貨契約標的現貨之資訊及評價,投資人於現金申購、買回或於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前,應審慎評估價格之合理性,並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警語內容。
    9. 九、槓桿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或反向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ETF)除應揭示前款規定事項外,並應揭示「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ETF係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投資人應完全瞭解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ETF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標的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故不宜以長期持有槓桿型或反向型期貨ETF受益憑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等警語內容。
    10. 十、各類型基金之付費置入性行銷廣告:於第三方刊物、平台、媒體(包括但不限於大眾媒體、社群媒體、網紅等自媒體)或其他相似管道進行置入性行銷時,除應載明上述平面或有聲廣告警語外,應於廣告內容明顯揭露或宣讀「○○公司廣告文宣」、「○○公司行銷資訊」、或「○○公司贊助播出」等相類詞語,使投資人可清楚識別其為廣告行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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