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5月2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517號函修正第4條、第8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13786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之宣傳資料、廣告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時,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2. 期貨信託事業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廣告及營業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理相關活動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時,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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