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6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805號函修正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至第14點移列至第11點至第15點(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92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合作推廣業務部分:
    1. 一、期貨商與他業間進行合作推廣,於期貨商及他業營業處所內設置合作推廣辦公處時,應明確標示所提供各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服務項目。
    2. 二、前項合作推廣辦公處之設置,除符合該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後始得使用,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如有異動或撤銷者,應於異動或撤銷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
      1.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備查函影本。
      2. (二)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3. (三)現場照片(含建築外觀、公司入口及必要標示)。
  1. 營業處所以外部分:
    專營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營業處所外之相關場地及設備,如:停車場、員工宿舍、員工訓練中心等,不得裝設任何資訊設備,並應於購置或承租後十五日內函報本公會備查。
  1. 期貨商出租營業用閒置資產時,應依本公會「期貨商閒置資產出租注意事項」辦理。
  1. 為輔導本公會會員落實遵守本標準並促進業務正常發展,本公會得以抽查方式就已領有許可證照之會員公司再行勘察,但抽查計畫應併同年度業務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報核准。
  1. 本項場地及設備勘察費用比照本公會「期貨商營業處所及設備條件」之勘察收費標準。
  1. 本標準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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