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805號函修正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至第14點移列至第11點至第15點(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92號函同意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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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處所以外部分:
專營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營業處所外之相關場地及設備,如:停車場、員工宿舍、員工訓練中心等,不得裝設任何資訊設備,並應於購置或承租後十五日內函報本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