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6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40002805號函修正增訂第10點,原第10點至第14點移列至第11點至第15點(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40341792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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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推廣業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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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與他業間進行合作推廣,於期貨商及他業營業處所內設置合作推廣辦公處時,應明確標示所提供各業服務之公司名稱及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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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合作推廣辦公處之設置,除符合該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後始得使用,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如有異動或撤銷者,應於異動或撤銷後十五個營業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公會申報備查,本公會得依需要派員實地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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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或備查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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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面配置圖(標明各項必具設備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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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場照片(含建築外觀、公司入口及必要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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