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177號函修正第3條、第5條、第10條;增訂第9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033號函辦理)

異動條文

  1. 第3條 營運持續管理及營運持續計畫演練
  1. 一、投信投顧業營運持續管理應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訊安全內部控制制度」之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2. 二、公司應針對各情境、各業務狀況進行演練並可參考「核心系統備援演練參考程序」(附件),進行事前準備、演練實施及演練後檢討之各階段檢核作業,以確認演練及測試程序之有效運作。
    1. (一)應針對已辨識可能造成核心業務中斷之風險情境(包含天然災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設計演練情境並宜規劃每年針對所有情境或輪流針對部分情境進行演練。
    2. (二)應進行模擬災害或意外發生時之情境操作,考量納入核心系統復原負責人員、核心業務執行人員與復原所需供應商;並規劃演練之系統相關資訊。
    3. (三)應於演練前辨識可能造成之風險,並事先擬定保護措施。
    4. (四)演練內容應驗證各項核心系統所制定之標準作業程序。
    5. (五)應每年定期演練並驗證其核心系統可用性,依需求規劃為同地或異地系統備援演練、同地或異地資料備份回存測試,以確保人員熟悉程度與程序有效性,並應留存相關演練紀錄。
    6. (六)於異地系統備援演練時,宜納入實際業務運作驗證,以實證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所仰賴之內部資源配置及人力調度、外部夥伴之協同作業及資訊網路調整介接等作業,於關鍵時刻皆能有效運作。
    7. (七)應於演練後召開檢討會議確認復原機制與演練結果是否符合所制定的復原時間目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要求,並檢視核心系統現有同地或異地系統備援機制與同地或異地資料備份機制是否符合核心業務之需求。
  1. 第5條 備份備援機制
  1. 一、制定資料備份機制時,宜考量「3–2–1備份原則」。
    1. (一)至少製作三份備份。
    2. (二)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種不同儲存媒體。
    3. (三)至少一份放在異地保存。
  2. 二、依據核心系統特性、業務單位需求與復原時間目標(RTO),制定適當之系統備援架構。
  3. 三、應針對機密與敏感性資料,實施妥善之防護措施。
  1. 第9條 核心系統委外之管理
  1. 一、核心系統委外時,公司應依委外服務範圍及特性確保供應商因下列原因而造成營運中斷後,核心系統之復原水準可滿足系統復原時間目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以支持核心業務回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並要求供應商配合公司或自行辦理演練以驗證核心系統可用性。
    1. (一)因天然災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而中斷。
    2. (二)未預期之設備故障或變更。
    3. (三)系統功能調整或重大性架構變更。
    4. (四)產品生命週期結束且不再提供技術協助服務,或不具可用性。
  2. 二、公司應將上述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要求納入委外契約。
  1. 第10條 施行程序
  1. 本自律規範經本公會金融科技及資訊安全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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