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177號函修正第3條、第5條、第10條;增訂第9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03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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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備份備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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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資料備份機制時,宜考量「3–2–1備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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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製作三份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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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備份分別存放在兩種不同儲存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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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一份放在異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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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核心系統特性、業務單位需求與復原時間目標(RTO),制定適當之系統備援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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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針對機密與敏感性資料,實施妥善之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