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資訊作業韌性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8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40054177號函修正第3條、第5條、第10條;增訂第9條條文及第3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4014203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9條 核心系統委外之管理
  1. 一、核心系統委外時,公司應依委外服務範圍及特性確保供應商因下列原因而造成營運中斷後,核心系統之復原水準可滿足系統復原時間目標(RTO)及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以支持核心業務回復至最小可接受服務水準,並要求供應商配合公司或自行辦理演練以驗證核心系統可用性。
    1. (一)因天然災害、人為災害與資通訊安全事件而中斷。
    2. (二)未預期之設備故障或變更。
    3. (三)系統功能調整或重大性架構變更。
    4. (四)產品生命週期結束且不再提供技術協助服務,或不具可用性。
  2. 二、公司應將上述營運持續管理相關要求納入委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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