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2177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17條;增訂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自113年9月27日上線實施

異動條文

  1. 為使發行人召開會議時,該會議之有表決權人得以網際網路方式行使表決權(以下稱電子投票),或基金銷售機構得以網際網路方式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對受益人會議表決事項之意見(以下稱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意見),本公司特建置電子投票平台(以下稱本平台),並訂定本要點。
  1. 本平台採網際網路連線,提供一般表決權人、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公司)、信託業、非依第十二條委託保管機構代理投票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下稱非委託代理投票之僑外投資人)、發行人、基金銷售機構及其所銷售基金所屬投資人(以下稱基金所屬投資人)等使用者,以第四條或第十條所定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使用本平台相關服務。
第四章之一 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意見作業
  1. 基金銷售機構申請使用本平台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意見,須填具基金銷售機構基本資料暨使用申請表,檢附經濟部變更登記表首頁影本及印鑑卡,並向本公司指定其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
  1. 基金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須於當次受益人會議投票起始日四日前,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會議日期、電子投票期間及議案案由等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並於完成後將該基金所屬投資人資料,依本公司規定檔案格式及方式交付本公司。
  2. 前項基金銷售機構輸入之會議日期及議案案由等資料,應與當次受益人會議發行人或召集權人輸入之資料相同。
  3. 基金之發行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未依第七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時,基金銷售機構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服務。
  1. 基金所屬投資人於本平台對受益人會議表決事項表示意見時,得使用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身分識別方式登入,經本平台確認身分無誤後,應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六日前,使用本平台對會議議案表示意見;修改或撤銷時亦同。
  2. 基金所屬投資人於本平台修改前項已表示之意見時,即視為撤銷前表示之意見,並以修改後之意見為準。
  3. 基金銷售機構未依前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時,基金所屬投資人不得使用本章之服務。
  1. 基金所屬投資人於受益人會議投票起始日至會議後三十日內,得於本平台查閱其表示意見之情形。
  1. 第十三條規定,於基金銷售機構使用本平台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意見時,準用之。
  1. 發行人或其他召集權人輸入本平台之資料、交付之有表決權人資料(含分別行使表決權資料及申請身分認證碼之有表決權人相關資訊)及使用者之投票紀錄等,本公司均至少保存一年。但會議經有表決權人依法提起訴訟者,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2. 前項有表決權人資料係以媒體方式交付者,本公司於收受光碟後,立即上傳有表決權人資料至本公司資料庫後返還之。
  3. 前二項規定,於基金銷售機構使用本平台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意見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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