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2177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17條;增訂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自113年9月27日上線實施

所有條文

  1. 基金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須於當次受益人會議投票起始日四日前,以其指定使用於本平台之電子憑證,將會議日期、電子投票期間及議案案由等相關資料輸入本平台,並於完成後將該基金所屬投資人資料,依本公司規定檔案格式及方式交付本公司。
  2. 前項基金銷售機構輸入之會議日期及議案案由等資料,應與當次受益人會議發行人或召集權人輸入之資料相同。
  3. 基金之發行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未依第七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使用本平台時,基金銷售機構不得申請第一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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