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9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130022177號函修正第1條、第2條、第17條;增訂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5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自113年9月27日上線實施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或其他召集權人輸入本平台之資料、交付之有表決權人資料(含分別行使表決權資料及申請身分認證碼之有表決權人相關資訊)及使用者之投票紀錄等,本公司均至少保存一年。但會議經有表決權人依法提起訴訟者,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2. 前項有表決權人資料係以媒體方式交付者,本公司於收受光碟後,立即上傳有表決權人資料至本公司資料庫後返還之。
  3. 前二項規定,於基金銷售機構使用本平台彙整基金所屬投資人意見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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