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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一致性標準規範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100533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471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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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公司至少應每季執行壓力測試,壓力測試項目至少應包含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等,公司並應視市場實際狀況增訂測試項目,以符合市場現況。壓力測試標準並應經董事會議通過。
貳
公司應至少就以下極端情境測試,並就各項測試情境訂定警示標準及達警示標準後之因應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執行之結果:
一、流動性風險:
(一)公司目前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以下情境,情境發生時基金是否面臨損失,損失金額為何,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
1.市場極端情形(如聯合投信事件、金融海嘯時期及國際重大事件)之每日、週、月贖回金額。
2.過去三年每日、週、月最大贖回金額之1.5倍。
3.前5大受益人同時贖回持有之2成投資金額。
(二)應就基金持有標的評估最適存續期間及最低流動性要求,並據以評估是否有效因應投資人贖回。
二、利率風險:
(一)央行1個月升息50bp,且3個月累積升息150bp:
1.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影響,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與公債附買回交易稅後收益率(法人機構自行承作)之利率敏感性比較及影響程度分析。
2.法人機構是否進行贖回、預估贖回金額及比率、公司目前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
(二)持有債券部位應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有關債券之計算標準,設算債券部位之價值,並與帳面價值相比,是否有損失之虞。
三、信用風險:
(一)基金持有標的(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及附買回交易)之前三大發行人、存款銀行或交易對手同時調降信用評等或違約,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是否造成存款大量流出,另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
(二)各公司在進行信用風險分析時,應至少就持有標的及交易對手就以下事項分析,以評估是否仍繼續持有或先行賣出:
1.公司長期及短期償債能力分析。
2.公司營運基本面分析:含獲利能力、變現能力及經營效率等。
3.產業別分析:就基金持有免保證商業本票進行單一產業集中度之分析。
四、公司應就市場極端情形(如聯合投信事件、金融海嘯時期及國際重大事件)之各項指標,評估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情境同時發生時對基金之綜合影響。
參
公司應建立適當程序及政策以瞭解其投資者,瞭解項目至少應包含投資者之現金需求、風險承受度及持有集中度等,並據以評估其贖回之可能性及贖回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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