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貨幣市場基金壓力測試一致性標準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應至少就以下極端情境測試,並就各項測試情境訂定警示標準及達警示標準後之因應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執行之結果:
    1. 一、流動性風險:
      1. (一)公司目前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以下情境,情境發生時基金是否面臨損失,損失金額為何,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
        1. 1.市場極端情形(如聯合投信事件、金融海嘯時期及國際重大事件)之每日、週、月贖回金額。
        2. 2.過去三年每日、週、月最大贖回金額之1.5倍。
        3. 3.前5大受益人同時贖回持有之2成投資金額。
      2. (二)應就基金持有標的評估最適存續期間及最低流動性要求,並據以評估是否有效因應投資人贖回。
    2. 二、利率風險:
      1. (一)央行1個月升息50bp,且3個月累積升息150bp:
        1. 1.對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影響,貨幣市場基金收益率與公債附買回交易稅後收益率(法人機構自行承作)之利率敏感性比較及影響程度分析。
        2. 2.法人機構是否進行贖回、預估贖回金額及比率、公司目前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
      2. (二)持有債券部位應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有關債券之計算標準,設算債券部位之價值,並與帳面價值相比,是否有損失之虞。
    3. 三、信用風險:
      1. (一)基金持有標的(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債券及附買回交易)之前三大發行人、存款銀行或交易對手同時調降信用評等或違約,對基金淨值影響程度,是否造成存款大量流出,另流動性部位是否足以因應。
      2. (二)各公司在進行信用風險分析時,應至少就持有標的及交易對手就以下事項分析,以評估是否仍繼續持有或先行賣出:
        1. 1.公司長期及短期償債能力分析。
        2. 2.公司營運基本面分析:含獲利能力、變現能力及經營效率等。
        3. 3.產業別分析:就基金持有免保證商業本票進行單一產業集中度之分析。
    4. 四、公司應就市場極端情形(如聯合投信事件、金融海嘯時期及國際重大事件)之各項指標,評估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情境同時發生時對基金之綜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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