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

異動條文

  1.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2.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3.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4.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1. 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
    1. 一、公司之營運計畫。
    2.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3. 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4.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5.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6. 六、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
    7. 七、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8. 八、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9. 九、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2. 前項第八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3.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4.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5. 公司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1.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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